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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生活家隱私權聲明條款

歡迎來到環保生活家線上購物系統【線上購物系統全名】以下簡稱:「環保生活家」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在註冊前請先詳細閱讀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當您在點選「同意」後,即視為您已閱讀本同意書,並同意遵守以下所有同意書之規範。

1.遵守會員規範:在您於環保生活家註冊成為會員後,可以使用環保生活家所提供之各種服務。當您使用環保生活家時,即表示同意接受環保生活家之會員規範及所有注意事項之約束。

2.使用服務:請您於註冊時盡可能提供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聯絡方式),您所登錄之資料事後若有變更時,也一併隨時更新。

3.個人資料之保護:對於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環保生活家在未獲得會員同意以前,決不對外揭露會員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下述幾種特殊情況不受此限: (1)基於法律之規定 (2)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為保障環保生活家之財產及權益 (4)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4.會員的義務與責任: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及開課權益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會員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

(2)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環保生活家上。

(3)非經環保生活家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於環保生活家上從事廣告或販賣商品行為、亦不得侵犯開課權力人之著作權、專利權、及其智慧財產權。

(4)會員同意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表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權。

(5)會員同意必須充份尊重智慧財產權、著作權,非經環保生活家或權利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傳播、變更、散佈、發行或發表相關內容。如有違反,該使用者同意承擔因此給環保生活家或權利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6)冒用或分享自己及他人帳號給他人使用本服務。

5.禁止從事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環保生活家就會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會員規範有最終決定權。若環保生活家決定會員的行為違反本會員規範或任何法令,會員同意環保生活家得隨時停止帳號使用權或清除帳號,並停止使用環保生活家。會員在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6.服務之停止與更改:

(1)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環保生活家有權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
* 對環保生活家之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 發生突發性之設備故障時
* 由於環保生活家所申請之ISP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環保生活家無法提供服務時

(2) 環保生活家可能因公司或ISP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造成全部或部份中斷、暫時無法使用、延遲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

7.保管及通知義務:您有責任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您必須完全負起因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之一切行動之責任。當密碼或帳號遭到未經授權之使用,或發生其他任何安全問題時,您必須立即通知環保生活家,每次您連線完畢,均要結束您的帳號使用。因您未遵守本項約定所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將無法亦不予負責。

8.特別同意事項:您同意於環保生活家所發表之一切內容僅代表您個人之立場與行為,並同意承擔所有相關衍生之責任,環保生活家不負任何責任。

9.擔保責任免除:

(1) 環保生活家保留隨時停止、更改各項服務內容或終止任一會員帳號使用之權利,無需事先通知會員本人。無論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會員帳號使用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環保生活家對任何會員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2) 環保生活家保留將來新增開放、修改或刪除各項服務及線上課程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不另行個別通知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3) 環保生活家提供之特定服務可能存在專屬之服務條款,在此情形下,雙方權利義務將依據該服務之專屬條款決定之。

10.損害賠償:因會員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本同意書之任一條款,致環保生活家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時,會員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其費用。

11.會員規範之修改:環保生活家保留隨時修改本會員規範之權利,環保生活家將於修改會員規範時,於WEB首頁公告修改之內容,而不另對會員作個別通知。 若會員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環保生活家。如果會員繼續使用環保生活家,將視為會員已同意並接受本規範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約束。

12.個別條款之效力:本同意書所定之任何會員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13.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同意書之解釋及適用以及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環保生活家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其因此所生之爭議,以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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