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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大幅提高裁罰上限 竄改監測資料最高罰2000萬

2020-06-10

環保署於109年6月10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除更名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外,未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者,尤其涉及排放有害空污物、在空品惡化期、空品不良區加重空污狀況;與夜間違規、假日超標、繞流偷排、申報不實的惡意違法行為,將依影響程度加重計算以加重處分。此修正後的裁罰準則,在發布後即上路施行。

此裁罰準則是各地環保主管機關裁處罰鍰金額的依據,今次修正是源於環保署在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大幅提高對於嚴重違規者的罰鍰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例如竄改監測資料及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除了罰鍰、停工、停業的行政罰外,還會追討不法利得,部分重大違規更將祭出刑罰。同時,情節輕微者的罰鍰下限也將調降,例如露天燃燒等情節輕微的個人行為,罰鍰下限由5,000元調降為1,200元,讓裁罰更符合比例原則。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重點,特別針對刻意竄改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者,新增得以最高罰鍰裁罰的規定,以遏阻欺瞞行為。例如過去曾發生有業者竄改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的數據採擷程式,產生不實的監測數據,據以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形,主管機關依罰鍰公式計算結果,最多只能罰鍰30萬元,處分過輕,未來有相同違規情形者,可直接以2,000萬元的最高罰鍰處分,以資警惕。

本次修正也加重屬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污染排放的違規裁處,同時增加一個計算罰鍰的「影響程度」因子,並參考各項違規情節,調整各裁罰因子的權重。未來在空氣品質惡化期間不配合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而操作污染源等,都會被加重處分。

此外,新增主管機關在裁處時依個案情形應加重或減輕罰鍰的裁量因子,舉凡夜間、假日違規、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違規地點在空氣品質不良的地區等,均屬應加重處罰的事項;至於未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程序違規行為,或3年內首次違規、配合稽查、主動通報並進行改善等情形,則可以減輕處罰。

環保署強調,處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民眾希望儘速改善空氣品質,加重處分遏止不法及對於違規者要求改善有其必要。由於空污法修正後違反規定的罰則很重,除行政罰(罰鍰、停工、停業)以外,部分違規事項還會涉及刑事處罰(例如工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污染物,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不法利得,也會被追繳,因此違規不但無利可圖,還可能得不償失,希望大家依規定善盡空氣污染防制的責任,共同維護我們的環境,也能避免受罰。

本準則修正發布的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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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蔡孟裕處長說明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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