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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辦理碳定價研究成果工作坊 臺英專家齊聚意見交流

2021-03-31

環保署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共同合作,委由國際知名氣候政策研究智庫—倫敦政經學院完成「臺灣碳定價之選項」研究報告,於3月26日在中國文化大學大新館舉辦工作坊,邀集中研院經濟所研究員蕭代基、臺大農經系教授吳珮瑛、清大科法所教授范建得及國泰金控投資長程淑芬,就本研究報告成果分享交流,並與倫敦政經學院資深政策研究員Josh Burke遠距視訊連線,共同為臺灣碳定價政策集思廣義,提出建議作法。

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致詞時表示,碳定價普遍被認為是最具成本有效性的減碳政策工具,面對全球加速減碳及極端氣候衝擊,環保署正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研修事宜,除了保留既有的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外,參考國際碳定價作法,新增授權徵收碳費條文,而關於收入支出,現行條文已規定專款專用於減碳及調適,修法特別明文新增可用於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以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強調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經濟發展於減碳工作的重要性。英國在台辦事處副代表畢騰安致詞時表示,英國在2019年6月成為全球第一個宣布2050年淨零排放的國家,其他國家也隨之跟進,臺灣審慎面對氣候變遷議題,並肩負承擔減量責任,英國鼓勵臺灣也能設定合適的淨零排放目標,並期望臺英雙方就氣候變遷議題持續保持合作關係。

本研究報告指出,碳定價在國際間已被廣泛採用,目前有60多個國家實施碳定價。考量我國現階段若採排放交易機制,將面臨市場流動性不佳等挑戰,且民眾及產業仍對排放交易存有疑慮、市場準備度不足,需要進一步的能力建構;碳費的實施則相對容易,臺灣已累積相當經驗,可先透過徵收碳費促進減碳。報告中亦指出,徵收碳費初始階段可設定較低費率讓制度啟動,再逐步提高碳費水準,以確保減量誘因。

本次工作坊中,與會4位專家對於環保署修正溫管法新增徵收碳費制度均表示支持,相較於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徵收碳費可先實施,以因應國際實施碳關稅衝擊。關於費率訂定,吳珮瑛教授建議初期徵收較低費率,並應提出長期逐步調高費率的明確規劃,讓企業清楚掌握政府政策,以利因應;程淑芬投資長則表示,隨著全球加速減碳趨勢,企業面臨供應鏈要求採取減碳的壓力,建議臺灣在碳費費率設計上,採取減法方式,訂出長期的碳費費率,讓企業明確掌握未來排碳需付出的成本,而徵收初期的費率可以先減收,以鼓勵企業儘早減碳,現行各國碳費費率差異甚鉅,建議我國費率可以參考經濟發展與我國相近或我國貿易夥伴之費率水準;范建得教授建議在收費制度執行一段時間後,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以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接軌,並可透過國際合作,從雙邊市場連結開始,促進我國在減碳議題的國際參與;蕭代基研究員表示,徵收對象應考慮公平性,納入所有排碳者,不侷限於大型排放源,另碳費收入額度較低且用途受限,建議徵收碳稅可徵得較多金額,並將收入用於補助大眾運輸,以改善我國交通結構;而在收入支出部分,吳珮瑛教授也強調其支出規劃的妥適性將影響徵收作業是否能順利執行,合理透明的支出規劃可讓收費對象明確獲知收費用途並支持政府收費。

本次工作坊也安排現場與會人員與在英國倫敦的Josh Burke資深研究員進行視訊連線,現場專家請教Josh Burke對於歐盟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與碳定價制度關聯之看法,Josh表示,CBAM是針對減碳雄心不足的國家執行,如果貿易對象已經實施碳定價制度,或許可以碳價差異方式予以優惠,甚至如果貿易採取同樣減碳目標,例如推動淨零排放,則有可能取得豁免,目前歐盟執委會尚未正式提出具體的CBAM實施內容,預計今年6月才會提出,須持續關注CBAM發展動態。

環保署表示,因應全球氣候行動,臺灣必須採取更強而有力的行動加速減碳,碳定價是一個有效的工具,環保署將修法增訂碳費徵收制度之法源依據,有關碳費的徵收方式、減免條件、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等,將於溫管法修正通過後,再於子法中訂定,環保署也會持續與各界溝通及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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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6工作坊蔡處長主持上半場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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